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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投資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投資土地標示。
二、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
三、建設內容概要。
四、營運計畫。
五、投資進度表。
六、財務計畫。
七、得標後價款繳付計畫。
八、其他必要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投資進度表包括各階段設計完成時間、開工時間、工程施工進度及竣工時間等。
第一項第七款價款繳付計畫選擇分期繳付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繳款期數、時間及每期繳付價款百分比逐項填寫。
參與標租土地之投資人,免填寫第一項第七款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