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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民大會秘書處應於國民大會集會前,將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印送全體代表。
立法院應於國民大會集會時,派員至國民大會集會地點,向全體代表說明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提案要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