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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藥廠應以書面訂立運銷作業程序,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以先製者先銷售為原則,為因應需要得作暫時且適當之調整。
二、防止產品之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受到不良環境因素影響之運銷方式。
三、建立能迅速收回已運銷產品之系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