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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農田水利會得應業務需要,就原有編制員額二等或三等職缺內調整改列機要人員,其員額不得超過二人。機要人員應以專任為之,且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會長得於前項改列員額內進用機要人員並隨時予以免職。
機要人員於會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同時離職。
機要人員不得任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及專門委員職務或財務、主計、人事及輔導等組室主管職務。
機要人員轉任非機要職時,其機要之資歷均不予採計,且不得作為非機要職之任用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