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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全文 7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悔過,於指定處所實施悔過教育;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執行期間不列計現役期間及退伍(休、職)年資。
悔過之實施,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非人道待遇之行為。
第一項悔過實施處所、教育之課程內容、管理與考核、管理人員之資格、權責劃分、不列計現役期間與年資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