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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試驗主持人應嚴格遵守臨床試驗計畫之內容。但有緊急情況須執行必要處置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試驗主持人應於處置完成後七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報審查會及試驗委託者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