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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為保證產品在使用時,其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均符合既定之規格,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標以經既定之安定性試驗確定之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產品在使用前需先經調配者,並應明確標示配製方法及配製前、配製後之使用有效期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