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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市區道路照明設施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道路功能分類、二側土地使用及行人使用需求,分別計算照度。
二、同一路段照明設施應求一致,並配合街道傢俱設施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