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02:4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教育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