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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本法第六章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下列機關:
一、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性騷擾事件調查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本法第二十八條: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