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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院轄市市參議會置秘書長一人,省轄市市參議會置秘書主任一人,秘書一
人或二人,事務員三人至九人,均由議長遴用之,必要時得向市政府調用
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