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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3 條
航空器之作業應符合適航證書記載事項,並不得逾越飛航手冊之性能及操作限制。
航空器之作業應考量所有可能影響航空器性能之因素,以為訂定操作數據之參考。
直昇機性能及操作限制規定依附件五辦理。
最大起飛重量五千七百公斤以上之飛機具雙渦輪發動機或更多之渦輪發動機,並屬次音速運輸類者,其性能及操作限制規定依附件六辦理。
圖表附件:
附件五、直昇機性能及操作限制規定.PDF
附件六、飛機性能及操作限制規定.PDF
附件六、飛機性能及操作限制規定.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