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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國際航線之船舶必須加用油品者,由經營船舶之業主或其代理人,填具國
際航線船舶用油申請書,送請加油港口之港務局簽證後,持向中油公司配
購。
中油公司對於前項之申請,須視供油狀況商同當地航政機關酌予配售,必
要時得僅售予航行至下一港口所需油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