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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政府放領放租之公地、荒地出租時,退除役官兵得優先依法承領承租。國營礦業權或林地出租時,輔導會得斟酌需要優先依法承領承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