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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1 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修正前,已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
其隸屬之事業主體資本額未達第二條第二項額度者,應自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日起一年內,依本規則調整資本額,並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資
本額變更。屆期未依規定辦理之工廠,應將工廠登記證繳銷;其不繳銷者
,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