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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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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工業銀行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工業銀行名稱。
二、營業項目。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
五、公告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