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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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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修正之第 20 條第 3 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2.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增訂第 13-1、20-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2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前條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條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公告查禁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前條第二項但書或同條第六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