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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審議會對於爭議案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複檢。
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