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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依本法或其他醫療法規規定,應以書面同意且併同病歷保存之文件,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並得應相對人要求,交付紙本或以電子方式提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