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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接受學術機構、專家、學者、及廠商或社
團申請分發機密資料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屬於機密」者,由省 (市) 政府或其主管機關核准,屬於「密」
及「限閱」者,由縣 (市) 政府或主管機關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