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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派用人員之設置,以臨時機關或有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為限,其性質、期
限、職稱及員額,臨時機關應於法定組織中規定;有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
,應列入預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