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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審計人員,指副審計長、審計官、審計、稽察、審計員及稽察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