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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廠商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應依左列規定:
一 其輸出方式應經由國外地區為之。
二 其買方應為大陸地區以外且經政府列為准許直接出口之國家或地區
之廠商。但不得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分支機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