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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登載或宣播環境用藥、病媒防治廣告(以下簡稱環境用藥廣告),以下列方式為限:
一、影視(含電影、電視、錄影帶、光碟片等)。
二、廣播。
三、看板(含電子看板)。
四、網路。
五、刊物(含報紙、雜誌、宣傳單張、日曆、月曆、電話簿等)。
六、車輛(廂)廣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