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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提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以下簡稱改善計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自來水事業。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之管理單位。
三、簡易自來水之管理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