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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拆除合法建築物者,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予以補償;其經主管機關以協議價購方式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達成協議者,按拆遷補償費加發百分之二十之獎勵金。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拆除違章建築者,由主管機關參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拆遷補償標準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