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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販賣菸品場所,應於場所內明顯處標示警示圖文,如附圖所標註之尺寸擇一製作之。但於菸酒專賣場所或機場、港口管制區域內之販賣菸酒場所,應於入口明顯處標示之。
前項標示,應使消費者明顯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遮蔽之;菸品展示時,應將附圖固著於展示處。
圖表附件:
附圖.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