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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稱機構)使用捐贈之生殖細胞實施人工生殖,應先開立診斷證明書(如附件一),交由受術夫妻依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親等關聯資料證明。
圖表附件:
附件一:人工生殖診斷證明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