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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藥商依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通報之方式及內容如下:
一、方式: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建構之網路平臺通報;其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通報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於網路平臺補正。
二、內容:應包括藥商名稱、通報連絡人、藥品品項、許可證字號、通報日期、連絡電話、庫存量、預估可供應時間、不足供應之原因及其他相關資訊。
醫療機構或其他得知必要藥品有不足供應之虞者,得準用前項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