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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特定用途化粧品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
一、化粧品業者輸入供查驗登記之用。
二、化粧品業者、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試驗機構、試驗委託機構、醫藥學術團體或教學醫院,輸入供研究試驗之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