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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之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以下簡稱時間帶),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本辦法協調辦理。
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將所獲得之時間帶視為永久取得專屬權,並不得轉讓予其他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但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得互換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