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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地面上原有或行車有關之金屬管線、金屬結構或建造建築物之金屬結構,應使用直徑三.二公厘之七股聚氯乙烯被覆之。鍍鋅鋼絞線或同線徑之。鉛包絞線連結至回流軌,其連結方式依附圖一至附圖三所示。大型金屬結構物,須用兩個以上之接地線分別接到回流軌兩個以上之不同點。
圖表附件:
附圖一.PDF
附圖二至三.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