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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事業機構人員用人費待遇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交通事業機構應於籌劃年度預算以前,擬定其年度合理之用人費率,報
請交通部 (以下簡稱本部) 核轉行政院核定後,據以計算其年度用人費支
付限額。
用人費包括之項目、用人費率及用人費支付限額計算方法,由本部會商行
政院主計處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