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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活度: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之自發衰變數目。
二、比活度:指單位質量之活度。
三、外釋:指固體放射性廢棄物釋出設施外回收、掩埋或焚化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