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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再生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各款水質項目,其中氫離子濃度指數為容許範圍,其餘水質項目為最大容許量: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六‧○~八‧五。
二、濁度:五 NTU。
三、總有機碳:十毫克/公升。
四、氨氮(以氮計):十毫克/公升。
再生水供作生活及其他用水之景觀、澆灌、清洗、灑水抑制揚塵、沖廁使用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餘氯最低限值:結合餘氯○.四毫克/公升;自由餘氯○.一毫克/公升。
二、大腸桿菌群(濾膜法)最大容許量:二百 CFU/一○○毫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