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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供應服務所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區服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管理處處長 (設有分處之加工出口區為分處長
) 之命,綜理業務,並得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