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醫院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應依本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及費用,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執照: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二、執照費。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圖表附件:
附表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申請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