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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所屬資深績優人員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部暨所屬各機關現職雇用以上人員,連續在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服務,至
每年十二月底,屆滿二十年、三十年或四十年,成績優良者,分別依左列
標準獎勵之:
一、服務屆滿二十年者,頒發三等獎章一枚。
二、服務屆滿三十年者,頒發二等獎章一枚。
三、服務屆滿四十年者,頒發一等獎章一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