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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文藝獎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獎定額八名,包括下列七門:
一、文學二名
二、戲劇一名
三、音樂一名
四、美術一名
五、書法一名
六、舞蹈一名
七、攝影一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