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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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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威權統治時期相關人權檔案、史料、文物之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業務。
二、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經營管理業務;協助威權統治時期不義遺址之保存及活化。
三、協助當代人權理念實踐推廣之組織發展及國內外相關博物館交流合作。
四、其他有關人權歷史、文化教育及人權出版品編纂與發行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