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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金融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其安全維護
措施並應能達成左列目的:
一、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之操作應確保個人資料能正確、合法之處理。
二、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之管理應防止外界不當侵入。
三、程式設計及管理應避免資料遭不當使用。
四、檔案管理應防止個人資料遭不當存取。
五、媒體保管及移轉應防止個人資料外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