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2:2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人民入出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籍或戶籍設於本條例適用地區 (以下簡稱該地區) 之人民或任職於該地
區之公教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該
地區。
持有該地區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該地
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