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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榮民總醫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
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
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
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
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
六、所屬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