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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僑務委員會獎勵中等學校學行優良僑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凡經保送分發或介考有案現在國內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肄業之僑生,每一
學年度第一、二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均列甲等
(或八十分以上) 者,由各學校依各生成績造冊 (如附式) 於每學年度第
一學期註冊後,二個月內送本會核定獎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