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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僑務委員會為加強海外僑務工作,得視實際需要,經會商外交部,並報請
行政院核准後,於本國駐外使館、代表機構、指定之機構或未設駐外使館
、代表機構或指定之機構之地區,置駐外僑務工作人員,在海外重要地區
,並得設聯繫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