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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各級搶救人員:指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組織編組成員。
二、無人命危害之虞: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確認無人命需救援或疏散。
(二)受災民眾已無生還可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