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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退離職人員,指曾任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二款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重要人員,於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期間(以下簡稱應經審查期間)屆滿後,經原服務機關核定其仍應於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向原服務機關申報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