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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合作社之組織系統結構包含社員、社員組織及聘任職員。
合作社之社員係合作社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及結餘分配者。
合作社之社員組織如下:
一、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由社員或社員代表組織之,係合作社決策及最高權力機關。
二、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執行機關。
三、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監察機關。
四、社務會:由理事、監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協議機關。
合作社因經營業務需要,得聘任職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