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之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辦理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案件之期限,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所稱司法事務官,以獨立辦理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務者為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