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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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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票監察員與開票監察員人選,由主席團按各單位代表抽籤決定,以每單位各一人為原則。(如該單位僅有代表一人時,則不必抽籤,即定為投票監察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